字节“时间争夺”之争:使用时长能等同市场垄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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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之道
马飘/文
电梯门关上,有人手里抱着东西,空出一只手点亮屏幕,拇指往上划。抖音推荐流开始滚动,下楼也就几十秒。
这样的画面在身边随处可见。它比任何一份时长报告都更直接:一段段零碎时间正被一点点占满。
数据只是把这种直觉放大。相关统计显示,近几年字节系应用在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里的占比明显上升。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6年8月使用时长排名前50的App中,字节系占到39.8%,2022年6月这一数字是23.7%。野村证券引用的QuestMobile数据给出的比例是41.8%。两套数据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不同,不宜直接对比,但都说明字节系在争夺用户注意力上的优势在扩大。
字节的成功无疑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靠算法、数据和产品能力,它改写了内容分发的方式,也重塑了互联网商业竞争的格局。可商业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并不会自动让企业获得不受约束的权力。
秦朔提出的“字节时间”之争就是这么来的。把它说成“腾讯嘴替”,或者拿来炒作个人恩怨,最省事,也最不负责任。
讨论一旦停在立场和动机上,真正该研究的问题就被绕过去了。这也是要继续辨析这个概念本身的原因。
秦朔提出“字节时间”,背后真正的命题是:谁占有了更多时间,谁有能力组织、分配和影响这些时间,固然重要;这种能力该受什么约束,显然更关键。
份额重要,分配权更重要
先要分清三个概念:流量集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流量集中指用户注意力和使用时间向少数平台汇集,属于市场结构层面的现象。
市场支配地位,看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里有没有能力控制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经营者拿这种地位去排除、限制竞争。
所以,流量集中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等于必然违法。
眼下关于“字节时间”的数据,反映的是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的集中程度,不是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垄断程度。不同应用满足不同需求,使用时长也不是衡量市场力量的唯一指标。光凭时长集中,没法认定字节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市场垄断。不过,流量集中确实带来了新的商业力量。
过去企业竞争,抢的主要是商品、渠道、资本和生产资源。数字平台多掌握了一种能力:借算法和平台规则,决定用户能看到什么、看到谁,也决定创作者和商家能拿到多少接触用户的机会。
这可以叫注意力分配权。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注意力既是消费者的时间资源,也是创作者获得传播机会、商家获取客户、广告主完成商业转化的基础。平台一旦能组织和分配注意力,就可能进一步影响市场机会怎么分。
注意力资源的商业价值,最后体现在平台把用户关注变成收入的能力上。艾瑞咨询估算,字节系2025年平台商业化收入约6500亿至7000亿元。这个规模说明它在广告、电商等业务上变现能力很强,也从侧面反映出注意力资源的经济价值。
再看平台生态的另一头,商家为了拿到流量、使用平台生态服务所付出的经营成本,同样值得关注。艾瑞咨询估算,2025年抖音电商商家每做出100元GMV,对应的全链路综合成本约30至60元,里面包括广告营销、达人服务、交易佣金等多项支出。这些钱并非全由平台直接收走,也不能简单归因于流量分配,但它说明在内容电商模式下,商家对流量获取和平台生态服务的依赖是综合性的。
所以,关注注意力分配,该研究的不只是商家经营成本高低,而是商家是否越来越靠付费流量才能维持经营,以及平台能不能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影响这种依赖关系。
平台推荐更有效,帮用户找到更有价值的内容,帮商家带来更多客户,这本身就是效率提升。可当创作者和商家越来越依赖某个平台拿流量,平台又能单方面改动分发规则、交易条件和商业成本时,它就不只是流量竞争的参与者了,还可能借规则影响生态参与者获得市场机会的条件。
问题到这里,就从流量竞争延伸到了平台权力的边界。
这种情况下,平台可能拿到超出技术服务和效率提升所能解释的额外收益,形成类似经济租金的结构性风险。
当然,这种风险是否真实存在,还要看平台收费水平、流量分配机制、商家转换成本,以及平台与生态参与者之间的议价能力。
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已经注意到数字平台竞争方式的特殊性。除了传统市场份额,用户黏性、网络效应、数据和算法优势、流量分配能力,以及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也可能成为分析平台市场力量的重要因素。
评价数字平台的竞争地位,照搬传统企业那套市场份额分析法行不通。还得看平台对关键资源的掌控力、组织交易机会的能力,以及它影响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实际本事。
平台不只参与流量竞争,它在相当程度上还定着流量分配的规矩。既是场上的参与者,又是市场机会的组织者,这种双重身份让平台握有一种传统企业没有的结构性影响力。
算法能匹配需求,不过更要紧的是它会塑造需求
用算法把内容分发重新组织一遍,是新兴数字平台干出的一件重要创新。
过去获取信息,用户得自己去搜、去订阅、去挑。推荐算法不一样,它盯着用户的兴趣、点击、停留、互动这些行为信号,猜用户可能想看什么,再一轮轮调整推什么。
传统信息分发要解决的是让用户找到内容,推荐算法则更进一步,解决的是把内容主动送到用户眼前。用户不再完全靠自己搜索和选择来获取信息,信息接触的顺序、频率和范围,开始由平台参与决定。
信息过载的问题被它化解了,用户找内容的成本降了下来,内容生产者那头也更容易找到受众。匹配越准,使用效率越高,用户留存和商业变现跟着往上走。这是该肯定的技术进步。
可算法的作用不止于满足用户已经有的兴趣。推荐算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一边靠用户行为识别需求,一边通过持续不断的信息呈现,参与到需求的形成里去。
用户点不点、停多久、赞不赞、评不评、划不划走,都是算法识别兴趣的信号;算法拿这些信号调整下一轮推什么;新推的内容又影响用户接触到什么信息、生出什么兴趣、做出什么行为。一个不断反馈的循环就这么转起来了。
算法若持续强化某些能带来即时反馈的行为模式,用户可能慢慢养成高频使用的习惯,甚至出现管不住自己使用时长的情况。算法个性化与问题性使用之间的关系,就在这里;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也得认真面对这个伦理问题。
有一项学术实验特别值得关注:《算法个性化与数字成瘾:一项针对抖音的田野实验》(Algorithmic Personalization and Digital Addiction: A Field Experiment on Douyin)。论文作者是高茜芸、高彧、孟涓涓和俞施喆,分别来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华威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系。
研究拿两种干预方式做了对比:一种是降低抖音推荐的个性化程度,另一种是让用户暂时停用抖音。结果是,降低个性化程度不光在干预期间显著压低了使用时间,干预结束后这个下降还延续着;单纯停用则不同,限制一解除,并没有出现同样持久的效果。
研究者判断,这个结果和算法个性化强化行为习惯的机制对得上。
这项研究的价值,在于它直接对推荐机制动手干预,从而拿到了算法个性化影响用户持续使用行为的因果证据。
当然,研究证明不了抖音用户普遍存在临床意义上的成瘾,也证明不了企业有意制造成瘾。但它提醒人们,算法个性化不只是把内容匹配做得更有效率,它同时参与了用户使用习惯的形成。
一篇工作论文,当然解释不了字节的全部流量优势,也不能把算法个性化跟临床意义上的成瘾混为一谈。但它点出了讨论新兴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时最该重视的事实基础。
算法个性化在形成用户行为反馈循环的同时,也构成了平台商业增长的飞轮:用户越多,行为数据越多;数据越多,推荐效率优化得越好;推荐越有效,用户留存和商业转化越高;商业收益再为技术和产品投入提供资源。
一种持续自我强化的竞争优势就这么长出来了。问题在于,这个飞轮主要靠提高信息匹配效率来创造价值,还是越来越依赖对用户注意力和行为习惯的持续刺激?两条路径可能同时存在,但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不一样。
算法的商业价值和伦理风险,恰恰都来自这种能力。
用户偏好持续受推荐机制影响时,点击和停留仍然是识别兴趣的重要信号,却不能简单等同于用户独立、自主形成的全部需求。平台要看的,不只是用户愿不愿意接着用,还包括用户有没有充分的选择空间,能不能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停下来。
为什么非得谈社会责任
得承认,新兴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效率相当高。互联网内容分发的一个核心问题被它解决了:海量内容里,怎样用较低成本找到用户可能喜欢的内容。
企业追求用户使用时间,这本身没什么问题。用户愿意多花时间,是因为拿到了更多价值,完全合理。简单把短视频、微短剧或者长时间使用某个应用当成有害,既无视了用户真实的娱乐需求,也容易滑向对消费者选择的道德评判。
真正的症结是:平台的推荐机制,客观上有没有利用用户难以控制的行为倾向?这种机制又会不会削弱用户自主决定的能力?
说到底,这里头有个更深的商业伦理问题:企业能不能把人的注意力和行为倾向当成一块可以一直开采的商业资源,却不管这种开采对用户自主选择和长期利益有什么影响?
商业创新借人的兴趣赚钱,本身没问题。但技术上有了影响用户行为的能力,不等于就可以不顾这种能力可能带来的社会成本。
用户自主性这事,也能扩展到其他平台的参与者身上。算法分发确实压低了内容传播成本,让商家获客更高效,也造出新的交易机会。可一旦平台拿经营者对流量的依赖做文章,单方面改曝光规则、调广告价格或者变交易条件,平台多出来的收入就未必全是效率提升带来的,里面也可能有对市场依赖关系的利用。
收益得分成三种不同性质来看:平台靠技术进步和服务效率创造的价值;平台凭合理竞争优势拿到的商业回报;平台利用市场依赖和规则控制获得的额外经济租金。
第一种是创新创造的价值,第二种是市场竞争应当允许的合理收益,第三种则可能涉及市场力量的滥用和利益分配失衡。
治理数字平台,重点不在卡住企业赚钱,而在让钱主要来自实打实的价值创造,别来自对用户注意力、商家经营机会和市场交易规则的过度把控。
反垄断监管盯的是市场力量有没有被拿去排除、限制竞争;商业伦理盯的是企业怎么用这种力量,有没有尊重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两套评价标准不是一回事,但都该成为平台商业行为的指引。
放到经济学里看,这关乎私人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落差。这些成本没法通过市场交易充分反映出来时,商业收益和社会福利之间就可能对不上。
这也说明,平台在法律意义上算不算垄断,和它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两个相关但不能互相替代的问题。企业实际握有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得认真对待这种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后果。
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用户,平台应当尊重其自主选择权,避免通过不透明的推荐机制过度利用用户的行为弱点,并提供充分的使用控制和退出选择。
面向创作者和商家,平台该把流量怎么分、商业规则怎么定讲得更透明,让经营者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别借着生态依赖把经营成本不合理地转嫁出去。
对社会公共利益,平台应当关注算法推荐对信息多样性、公共信息传播和社会注意力配置的长期影响。
这意味着,平台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公益和慈善投入,更应当体现在其日常技术设计、商业模式和平台规则之中。
竞争的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字节时间”这场争议的意义,远远超出字节一家企业。
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特殊就特殊在,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不再局限于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还包括对注意力、信息传播和交易机会的组织能力。
传统商业竞争的边界问题因此多了新维度:企业不光要回答怎么创造更多价值,还得回答怎么运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以及怎么处理商业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
更准的推荐、更低的信息成本、更顺的交易,确实是数字技术带来的真实进步。把这些创新一概否定,既不公平,也解决不了问题。可一旦平台能左右用户看到什么、创作者拿到多少曝光、商家有多少交易机会,甚至影响用户怎么安排自己的时间,衡量一家企业就不能只看收入、效率和市场份额了。
还得接着问:它到底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分配权它是怎么用的?用户的自主性它尊重了吗?有没有在心理层面造成某种类似成瘾的伤害?部分商业成本,它是不是转嫁给了用户和生态参与者?
这几个问题分别涉及经济效率、市场公平和社会福利,共同构成评价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重要标准。
秦朔提出的“字节时间”,不应该以针对“字节是否有罪”为讨论终点,也不应该被简化为腾讯与字节之间的流量之争。
讨论引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数字平台获得了影响人的注意力和行为的能力之后,市场竞争的边界应当如何重新定义?
数字平台可以争抢用户的时间,但不能把用户的时间和对自己行为的掌控当成可以无限开采的商业资源;可以用算法提升信息匹配的效率,但不能无视算法对用户自主选择和社会信息环境的影响;可以靠创新拿到商业回报,但不能把生态参与者对自己的依赖变成不受约束的市场权力。
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真正边界,不是企业能不能拿到更多流量、占住更多时间,而是它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能不能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机会,并为自身技术和商业模式带来的社会成本担起责任。
数字生意做到成熟那一步,光看会不会创造价值已经不够,还得看有没有本事给自己的商业权力套上缰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