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系占应用时长近四成:注意力分配权边界在哪
数智之道 马飘/文电梯门合上,有人抱着东西,腾出一只手,点亮屏幕,拇指往上一划。抖音的推荐流开始转动,而下楼不过几十秒。这可能是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情景。它比任何一份时长报告都更加直白:注意力正在一个个时间缝隙中被填满。数据只是把直觉放大:相关统计显示,字节系应用在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中的占比近年来明显提升。艾瑞咨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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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飘/文
电梯门一关,有人怀里抱着东西,空出一只手点亮屏幕,拇指一划,抖音的推荐流就转了起来。下楼也就几十秒的工夫。
这个场景在身边随处可见。它比任何时长报告都说得更清楚:一段段零碎时间,正被注意力一点点占满。
数据不过是将直觉放大了。相关统计显示,近年字节系应用在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中的占比明显上升。艾瑞咨询的数据是,2026年8月使用时长排名前50的App里,字节系占到39.8%,2022年6月这个数字还是23.7%。野村证券引用QuestMobile数据给出的比例则是41.8%。两组数据的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不一样,不宜直接对比,却都说明字节系在移动应用用户注意力上的优势在扩大。
字节的成功无疑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靠算法、数据和产品能力,它改变了内容分发方式,也重塑了互联网商业竞争的格局。不过,商业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并不会自动让企业获得不受约束的权力。
秦朔提出的“字节时间”之争就是这么来的。把它说成“腾讯嘴替”,或者拿去炒作个人恩怨,最省事,也最不负责任。
讨论如果只停在立场和动机上,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就被绕过去了。这也是我们还要继续辨析这个概念本身的原因。
秦朔提出“字节时间”,背后的真命题是:谁占有了更多时间,或者谁有能力组织、分配和影响这些时间,固然重要;这种能力该受什么约束,显然更关键。
份额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分配权
首先要把三个概念分开:流量集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流量集中说的是用户注意力和使用时间向少数平台汇集,属于一种市场结构现象。
市场支配地位,则要看经营者在相关市场里有没有能力控制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这一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就是经营者拿这种地位去排除、限制竞争。
所以,流量集中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必然构成违法。
眼下关于“字节时间”的数据,反映的是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的集中程度,而不是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垄断程度。不同应用满足的是不同需求,使用时长也不是衡量市场力量的唯一指标。仅凭使用时长集中,认定不了字节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形成市场垄断。但流量集中也确实带来了新的商业力量。
过去企业竞争,争的主要是商品、渠道、资本和生产资源。数字平台则多掌握了一种能力:借算法和平台规则,决定用户看见什么、看见谁,也决定创作者和商家能获得多少接触用户的机会。
这可以叫注意力分配权。它特殊在哪?注意力既是消费者的时间资源,也是创作者获得传播机会、商家获取客户、广告主完成商业转化的重要基础。平台一旦能组织和分配注意力,就可能进一步影响市场机会的分配。
注意力资源的商业价值,最后体现在平台把用户关注变成商业收益的能力上。艾瑞咨询估算,字节系2025年平台商业化收入约为6500亿至7000亿元。这个规模说明它在广告、电商等业务上的变现能力很强,也从侧面反映出注意力资源的经济价值。
再看平台生态的另一端,商家为了获取流量、使用平台生态服务所承担的经营成本,同样值得关注。艾瑞咨询估算,2025年抖音电商商家每实现100元GMV,对应的全链路综合成本约为30至60元,里面包括广告营销、达人服务、交易佣金等多项支出。这笔钱并非全部由平台直接收取,也不能简单归因于流量分配,但它说明在内容电商模式下,商家对流量获取和平台生态服务的依赖是综合性的。
所以关注注意力分配,值得研究的不是商家经营成本高不高,而是商家是不是越来越依赖付费流量才能把生意维持下去,以及平台能不能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影响这种依赖关系。
平台推荐更有效,帮用户找到更有价值的内容,帮商家带来更多客户,这本身就是效率提升。可一旦创作者和商家越来越依赖某个平台获取流量,平台又能单方面改变分发规则、交易条件和商业成本,它就不再只是流量竞争的参与者,还可能借规则影响生态参与者获得市场机会的条件。
问题也就从流量竞争延伸到了平台权力的边界。
这种情况下,平台可能拿到超出其技术服务和效率提升所能解释的额外收益,产生类似经济租金的结构性风险。
当然,这种风险是否真的存在,还要看平台收费水平、流量分配机制、商家转换成本,以及平台与生态参与者之间的议价能力。
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已经注意到数字平台竞争方式的特殊性。除了传统市场份额,用户黏性、网络效应、数据和算法优势、流量分配能力,以及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也可能成为分析平台市场力量的重要因素。
看数字平台的竞争地位,光拿传统企业那套市场份额分析法往上套是不行的。还得看它在关键资源上握有多大控制力、能多大程度组织交易机会、又能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施加多少实际影响。
平台不仅参与流量竞争,还在相当程度上制定流量分配规则。它既是市场参与者,也是市场机会的组织者。这种双重角色,使平台拥有了一种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结构性影响力。算法匹配需求,但更重要的是会塑造需求。
用算法重新组织内容分发,是新兴数字平台的重要创新。过去获取信息,用户得主动搜索、订阅或挑选内容;推荐算法则依据用户的兴趣、点击、停留和互动等行为信号,预测其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再不断调整分发结果。
传统信息分发主要解决如何让用户找到内容的问题,推荐算法则进一步解决如何主动把内容呈现给用户的问题。用户不再完全靠主动搜索和选择获取信息,平台开始参与决定信息接触的顺序、频率和范围。
信息过载的问题被它解掉了,用户找内容的成本降下来,内容生产者也更容易触达受众。匹配更准,使用效率就更高,用户留得住,商业变现也跟着上来。这确实是技术进步,该肯定。可算法的作用不止于迎合用户已经有的兴趣。推荐算法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一边靠用户行为辨认需求,一边又通过不断呈现信息,掺和进需求的形成过程。
用户点不点、停多久、点不点赞、评不评论、划不划走,这些都是算法用来辨认兴趣的信号;算法拿这些信号去调下一轮喂什么内容;新内容反过来又影响用户看到什么、对什么起兴趣、做出什么举动。一圈套一圈,反馈就这么循环下去。
算法要是持续放大那些能激起即时反馈的行为模式,用户就可能慢慢养成高频使用的习惯,甚至出现自己管不住使用时长的情况。算法个性化与问题性使用之间是什么关系,就落在这里;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也得认真对待这个伦理问题。
这里有一项学术实验值得重点看:《算法个性化与数字成瘾:一项针对抖音的田野实验》(Algorithmic Personalization and Digital Addiction: A Field Experiment on Douyin)。论文作者是高茜芸、高彧、孟涓涓和俞施喆,分别来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华威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系。
研究比较了两种干预方式:降低抖音推荐个性化程度,与暂时停止使用抖音。结果显示,降低推荐个性化程度不仅显著减少干预期间的使用时间,干预结束后这种下降仍然持续;相比之下,单纯停止使用在解除限制后没有产生同样持久的效果。
研究者认为,这一结果与算法个性化强化行为习惯的机制相吻合。这项研究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干预推荐机制,提供了算法个性化影响用户持续使用行为的因果证据。
研究当然不能证明抖音用户里普遍存在临床意义上的成瘾,也不能证明企业是故意制造成瘾的。但它提醒了一件事:算法个性化不只是把内容匹配做得更高效,它还掺和进了用户使用习惯的养成。
当然,一篇工作论文撑不起对字节全部流量优势的解释,算法个性化跟临床意义上的成瘾也不能混为一谈。但它点出了一个事实基础——讨论新兴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时,这个基础最该被重视。
算法个性化一边形成用户行为的反馈循环,一边又构成平台商业增长的飞轮。用户越多,行为数据越多;数据越多,推荐效率越能优化;推荐越有效,用户留存和商业转化越高;赚到的钱又投回技术和产品。平台就这样滚出一种不断自我强化的竞争优势。问题在于:这个飞轮创造价值,主要靠的是提高信息匹配效率,还是越来越依赖对用户注意力和行为习惯的持续刺激?两条路可能同时走着,但长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不一样。
算法的商业价值和伦理风险,恰恰都出自这种能力。用户的偏好持续受推荐机制影响时,点击和停留仍然是辨认兴趣的重要信号,可它们不能简单等同于用户独立、自主形成的全部需求。平台要盯的不只是用户还愿不愿意接着用,还包括用户有没有充分的选择空间、能不能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停下来。
为什么非提社会责任不可?得先承认,新兴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效率相当高。互联网内容分发有个核心难题:海量内容里,怎么用较低成本找到用户可能喜欢的那部分。它把这个难题解了。
企业去追用户使用时间,这件事本身没毛病。用户愿意多花时间,是因为拿到了更多价值,这完全说得通。把短视频、微短剧或者长时间用某个应用一概看成有害,既没看到用户真实的娱乐需求,也容易滑向对消费者选择的道德评判。真正的问题在别处:平台的推荐机制,客观上有没有利用用户难以控制的行为倾向?这种机制又会不会削弱用户自主决定的能力?
问题还往深处走了一层,落到商业伦理上:企业能不能把人的注意力和行为倾向当成一块可以长期开采的商业资源,却不管这种开采会不会伤到用户的自主选择和长远利益?
用人的兴趣去创造价值,商业创新本来可以这么做。但技术上有了影响用户行为的能力,不等于就能对这项能力的社会成本视而不见。
用户自主性这件事,也可以放到其他平台参与者身上看。算法分发压低了内容传播的成本,商家获客更快,新的交易机会也随之出现。可平台一旦拿经营者对流量的依赖做文章,单方面改动曝光规则、广告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平台多出来的收入就未必都来自效率提升,里面也可能有对市场依赖关系的利用。
这里的收益要分三种性质来看:平台靠技术进步和服务效率创造的价值;平台凭合理竞争优势拿到的商业回报;平台利用市场依赖和规则控制获得的额外经济租金。
第一种是创新创造的价值,第二种是市场竞争应当允许的合理收益,第三种则可能涉及市场力量的滥用和利益分配失衡。
治理数字平台,重点不在卡住企业赚钱,而在让钱主要来自创造价值,而非来自对用户注意力、商家经营机会和交易规则的不当把控。
反垄断监管盯的是市场力量有没有被用来排除、限制竞争;商业伦理盯的是企业怎么用这种力量,有没有尊重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两套评价标准不是一回事,但都该成为平台商业行为的指引。
经济学上,这对应私人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这些成本没法通过市场交易充分反映出来时,商业收益和社会福利之间就容易出现偏差。
换句话说,平台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垄断,跟它该不该担社会责任,是两个相关却无法彼此替代的问题。企业手上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得正视这种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后果。
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用户,平台应当尊重其自主选择权,避免通过不透明的推荐机制过度利用用户的行为弱点,并提供充分的使用控制和退出选择。
面对创作者和商家,平台该把流量怎么分、商业规则怎么定讲得更透明,让经营者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别借着生态依赖把经营成本不合理地转嫁出去。
对社会公共利益,平台应当关注算法推荐对信息多样性、公共信息传播和社会注意力配置的长期影响。
这意味着,平台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公益和慈善投入,更应当体现在其日常技术设计、商业模式和平台规则之中。
竞争的边界
照这么看,“字节时间”这场争议的意义,远不止于字节一家企业。
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特殊的地方在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不限于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还包括对注意力、信息传播和交易机会的组织能力。
传统商业竞争的边界问题,因此多出一个新维度:企业不光要回答怎么创造更多价值,还得回答怎么运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怎么处理商业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
推荐更准、获取信息更省事、交易更顺手,这些确实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实打实进步。把这些创新一棍子打死,既不公平,也解决不了问题。可一旦平台能左右用户看到什么、创作者能拿到多少曝光、商家有多少交易机会,甚至影响用户怎么花自己的时间,衡量一家企业就不能只看收入、效率和市场份额了。
还得接着问:它到底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它怎么行使自己手里的分配权?它尊不尊重用户的自主性,能不能防止在心理层面造成某种类似成瘾的伤害?它有没有把一部分商业成本甩给用户和生态参与者?
这几个问题分别涉及经济效率、市场公平和社会福利,共同构成评价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重要标准。
秦朔提出的“字节时间”,不该把“字节是否有罪”当成讨论的终点,也不该被缩成腾讯与字节之间的流量之争。
讨论往下引,是一个更大的问题:数字平台拿到了影响人的注意力和行为的能力之后,市场竞争的边界应当怎么重新划定?
数字平台可以去争用户的时间,但不能把用户的时间和对自己行为的掌控当成可以无限开采的商业资源;可以用算法提升信息匹配的效率,但不能无视算法对用户自主选择和社会信息环境的影响;可以靠创新拿到商业回报,但不能把生态参与者对自己的依赖变成不受约束的市场权力。
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真正边界,不在于能不能抢到更多流量、占到更多时间,而在于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是否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机会,并为自身技术和商业模式产生的社会成本担起责任。
数字商业要走到成熟这一步,光能创造价值还不够,还得有管住自身商业权力的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