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声音侵权怎么认定:吴汉东、龙欣璇提参照肖像权路径
在当代,书籍之外,刊于专业学术期刊(集刊)上的论文正在成为知识生产、知识积累的另一基本载体。《新京报·书评周刊》在图书评介的基础上试拓展“学术评议和文摘”这一全新的知识传播工作,筹备“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服务所”,与期刊(集刊)界一道服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通过搭建学术与大众之间的桥梁,我们希望将近...
如今在图书之外,发表于专业学术期刊(集刊)的论文同样成了知识生产与积累的一大载体。《新京报·书评周刊》在图书评介之外,尝试开辟“学术评议和文摘”这一知识传播的新方向,筹建“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服务所”,与期刊(集刊)界携手服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
我们想把学术和大众连起来,把近期既有专业性又有前沿性的论文送到读者面前;选文还望具备鲜明的本土或世界问题意识,带出中文写作独有的气质。
本期评审:陈新宇 陈映芳
内容出自2026年第19期(总第34期)。吴汉东、龙欣璇对AI生成声音的侵权问题作了辨析。眼下,AI模仿声音的技术正变得寻常。短视频配音、智能助手的人声、虚拟主播的播报,许多时候人已经分不清说话的那一方是否真实存在。技术迭代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张力里,平衡点在哪里?作者的看法是:声音与肖像在身份识别、人格表达和商业利用上性质相近,因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是一条既有法理依据、实践上也走得通的路径。
摘评|罗东
短片《声音》(1985)画面。
刷短视频时,很多人大概都有这样的体会:耳熟的声音越发多起来——像某位演员,像某位企业家,像某个影视角色。点开才知不是本人,是AI生成的。这类技术模仿正由有趣滑向泛滥。声音一旦可以被无限复制和再现,它还能不能归属于发出它的那个人?吴汉东、龙欣璇的《AI生成声音侵权认定的路径选择——以肖像权的参照适用为中心》一文,回应的正是这一新兴法律议题。
AI生成声音技术从早期的机械合成一路走到深度学习驱动的逼真模拟,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作者的论述摘选如下:
语音转换技术突飞猛进,AI 生成声音如今能把自然人带有生物特征的声音变成可无限复制、重组和传播的数据资源,传统格局因此受到很大冲击。
央视新闻2026年4月法制热点报道《AI技术滥用乱象调查·谁在偷走我们的声音?》画面。
声音的权利保护该走哪条路?作者主张人格权保护路径。
“人格权之所以有价值,根基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声音属于人格性标识,跟人格尊严关系密切,用人格权保护模式来保护 AI 生成声音,既守住了人格尊严不可让渡这一点,也让声音的经济价值有了实现途径……声音和肖像一样,都是人格尊严的外化载体,保护逻辑不该只算经济账,而要回到人格权制度对人的完整性的终极关怀上。”
认定AI生成声音是否侵权,要分输入端与输出端来看。先看输入端。
没拿到许可就拿别人的声音去训练 AI,这种做法构成侵权。声音权益带有精神利益属性,制作和使用都得经过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8条对肖像权的规定,权益人对自己声音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从这条的规范目的看,“使用”应当理解为对声音特征的数字化提取与重组——不只是把声音传播出去,还包括用算法解析声纹特征、搭建声音模型这类深层利用的二次加工行为。
再来看输出端如何认定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明文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者加以利用,立法本意是让自然人通过肖像承载的人格尊严与身份识别利益免遭技术滥用。声音同为标识身份的载体,在人格尊严外化上跟肖像一样重要,其权益保护也应循相近的法理。所以,参照第1019条体现的保护原则和规制手段,凡是用信息技术伪造、冒用他人声音的,同样应认定为侵害声音权益。
纪录片《AI启示录》(2026)画面。
AI生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关键落在“可识别性”上。
声音的可识别性要件,可以从几方面来看。其一,音色、语调、语速这些特征,跟特定声音权益人的声音是不是高度相似;这种相似不只停留在音色、语调、语速等表层,还可能延伸到该自然人声音里的个性化表达,比如特有的措辞习惯、语气变化。其二,这些个性化表达能否体现出特定声音权益人的独特性。其三,声音用在什么场景、传播到多大范围,是否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技术并非无法约束的黑箱。法律可以靠动态解释和规则移植,在不压制创新的前提下给声音权益搭起一套系统保护:数据采集环节落实知情同意,生成环节禁止伪造,商业授权边界划清,侵权救济做到精准裁量。技术迭代与人格尊严不是零和博弈,法律通过解释规则、引导价值,能在数字洪流中守住人的主体性。
文中引号内的摘引,均出自吴汉东、龙欣璇《AI生成声音侵权认定的路径选择——以肖像权的参照适用为中心》,载《北方法学》2026年第1期,第5-18页。
本期评审/陈新宇 陈映芳
摘评/罗东